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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促进就业经费管理办法[失效]

第六章 自谋职业补助费

  第三十六条 自谋职业补助费是指城镇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创办私营企业的专项补助经费。
  第三十七条 支付标准:
  一、城镇就业困难人员中的失业职工自谋职业后,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5000元的自谋职业补助费。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还可将其未领完的失业救济金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二、城镇就业困难人员中的下岗人员自谋职业的,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10000元的自谋职业补助费。
  三、在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受托”职工,在托管期内自谋职业的,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10000元的自谋职业补助费。
  第三十八条 失业职工自谋职业时,应与街道签订自谋职业协议书(样式附后),街道将其《求职证》收回;下岗人员自谋职业的,应与企业或再就业服务中心签订自谋职业协议书(样式附后),解除劳动关系,企业或再就业服务中心将其《下岗证》收回。
  第三十九条 凡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和“受托”人员自谋职业的,应将档案存入劳动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要求申领自谋职业补助费的,由本人向经营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局提出申请,区(县)劳动局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核,写出申请报市劳动局审批。市劳动局在20日内调查审核后下达批复。
  第四十条 申领自谋职业补助费须持下列文件:
  一、自谋职业补助费申请(一式二份);
  二、自谋职业协议书及《营业执照副本》或经乡镇以上政府审批的《承包租赁合同书》;
  三、失业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就业登记卡》、《失业救济金领取证》及《个人帐户转移单》的影印件;下岗人员的《居民身份证》、《个人帐户转移单》、《下岗证》和下岗人员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信及自谋职业协议书的影印件。
  四、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存档协议书;
  五、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职称证明信;
  六、《自谋职业补助费申领表》(样式附后)。
  第四十一条 城镇就业困难人员享受自谋职业补助费后,不再享受其它促进就业经费。

第七章 社会保险补助费

  第四十二条 社会保险补助费是指按规定参加了本市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招用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并按规定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后,对其单位缴纳部分给予社会保险的补助经费。
  第四十三条 享受社会保险补助费范围、标准:
  用人单位招用女满40周岁、男满45周岁以上的城镇就业困难人员,且劳动关系稳定在五年以上的,除享受安置补助费外,还可以在合同期内按照本市上年末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规定比例给予缴纳养老、失业保险补助费,以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70%为基数缴纳大病医疗费(个人部分自负)的补助费。
  经市劳动局批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劳务派遣公司招用女满40周岁、男满45周岁以上的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在合同期内,按上述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助费。
  第四十四条 申领社会保险补助费采取“先付后补,一年一补”的办法,即:先由企业将社会保险费按时足额缴纳后,市劳动局按下列程序拨付补助费。
  用人单位招用城镇就业困难人员满一年后,于次月向区(县)劳动局、市属企业主管局(总公司)提出使用社会保险补助费的申请。区(县)劳动局、市属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审核后,汇总报市劳动局审批。市劳动局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对准予使用保险补助费的下达批复。
  第四十五条 申领社会保险补助费持下列文件:
  一、社会保险补助费申请(一式二份);
  二、《安置补助费、社会保险补助费审批表》;
  三、市、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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