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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促进就业经费管理办法[失效]

  (五)市劳动局认定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
  二、生产自救项目
  (一)申请使用生产自救费报告;
  (二)市、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材料;
  (三)关于生产自救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四)企业停产整顿方案、分流安置下岗待工人员方案;
  (五)《下岗证》。
  三、社会化服务实体
  (一)使用生产自救费的报告;
  (二)关于建立社会化服务实体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四)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花名册。
  第二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自正式开展评估之日起,20日内完成对申请使用生产自救费所开展的项目、内容、承诺的义务的评估审核,写出评估报告。市劳动局自接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准许使用生产自救费的决定,对准予使用经费的单位下达批复。
  第二十九条 准予用款的单位和个人,应与市劳动局签订用款协议书,明确使用生产自救费应承担的安置义务。

第五章 安置补助费

  第三十条 安置补助费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的专项补助经费。
  第三十一条 享受安置补助费的用人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本单位没有下岗人员或本单位下岗人员都已安置就业;
  三、招用了城镇就业困难人员,且劳动关系稳定在二年以上。
  第三十二条 支付标准
  一、用人单位每招用一名女35-39周岁,男40-49周岁的城镇就业困难人员,且劳动关系稳定在二年以上,给予4000元的一次性安置补助费。
  用人单位每招用一名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的城镇就业困难人员,且劳动关系稳定在二年以上,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安置补助费;劳动关系稳定在五年以上,给予6000元的一次性安置补助费。
  二、国有小企业改制后招用或留用原企业的城镇就业困难人员,且劳动关系稳定在二年以上,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安置补助费。
  三、居委会每聘用一名城镇就业困难人员,且工作关系保持在三年以上,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安置补助费。
  第三十三条 申领程序
  用人单位招用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试用期满后,由单位写出申请按隶属关系报区(县)劳动局、市属企业主管局(总公司),中央在京单位、个体、私营企业和无主管上级单位报所在区(县)劳动局。区(县)劳动局、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审核后10日内报市劳动局审批。市劳动局自接到申请20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对准予使用安置补助费的下达批复。
  第三十四条 申领安置补助费需提交下列文件:
  一、招用单位
  (一)使用安置补助费申请(一式二份);
  (二)被招用下岗人员的《居民身份证》、《个人帐户转移单》、《下岗证》和下岗人员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信的影印件;
  被招用失业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就业登记卡》、《失业救济金领取证》及《个人帐户转移单》的影印件。
  (三)与招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或居委会任职书(影印件);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五)《安置补助费、社会保险补助费审批表》(样式附后)。
  二、改制企业
  (一)同本条第一款一、二、五项;
  (二)职工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或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变更登记注册书》和市、区(县)政府批准企业改制的文件(影印件)。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的不能领取安置补助费:
  (一)下岗人员所在企业已领取了拆迁费的;
  (二)安置单位当年享受了生产自救费的;
  (三)安置单位与下岗人员单位属联营、合营或兼、合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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