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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促进就业经费管理办法[失效]

  一、经费申请报告,其内容包括:
  (一)本地区、本系统就业形势,劳动力需求状况分析;
  (二)对下岗、失业人员开展再就业培训的办法、措施和取得的效果;
  (三)所需经费对改善办学条件、增强培训能力的情况。
  二、承担下岗、失业人员培训的承诺书。
  三、购置设备的方案和清单。
  评审委员会自正式评估之日起,在20日内对申请单位自身能力、发展潜力、再就业培训质量、促进就业工作的效果等进行评审后写出评估报告,市劳动局自接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做出是否准许使用转业训练费的决定,对准予用款的单位下达批复。
  第二十一条 对下岗、失业人员开展职业指导培训的经费补助,按《关于对失业人员、下岗待工人员加强职业指导培训工作的通知》(京劳培发〔1997〕60号)执行。

第四章 生产自救费

  第二十二条 生产自救费是给予生产自救基地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停产整顿企业创办生产自救项目分流安置下岗待工人员,社会化服务机构开办服务实体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所需费用的补助费。
  第二十三条 开支项目:
  一、建立和发展生产自救基地的经费补助;
  二、停产整顿企业为安置下岗待工人员创办生产自救项目所需费用的补助;
  三、市、区、街社会化服务机构,为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创办服务实体的补助费。
  第二十四条 支付形式、标准:
  一、生产自救基地使用生产自救费按《北京市生产自救基地使用生产自救费管理办法》(京劳服发〔1995〕198号)执行;
  二、停产整顿企业为安置下岗待工人员创办的生产自救项目,以拨款的方式给予一次性补助,其数额根据企业的困难程度、安置人数和项目的经济效益确定;
  三、市、区、街社会化服务机构开办服务实体的补助费以拨款的方式给予一次性补助,其数额根据安置人数、投资规模、服务项目和经济效益确定。
  第二十五条 企业具备下列条件,可享受生产自救费:
  一、生产自救基地
  (一)经市劳动局认定的生产自救基地;
  (二)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占全部从业人员的60%(含60%)以上;
  (三)具备一定的生产经营场地、设备及一定的自有资金;
  (四)有一定的产供销渠道。
  二、停产整顿企业
  (一)选定的生产自救项目属于投资少、见效快的劳动密集型项目;
  (二)经过可行性论证,选定项目具备安置能力,安置下岗待工人员占项目所需人员比例的80%(含80%)以上,预期可以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
  (三)企业能够提供一定的生产经营场地、设备、资金支持和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
  三、社会化服务机构创办的服务实体
  (一)选定的服务项目必须以社会化服务对象为主;
  (二)同本条一款二项;
  (三)社会化服务机构能够提供一定的经营场地、设备和资金支持。
  第二十六条 申报程序:
  具备使用生产自救费条件的单位按隶属关系报区(县)劳动局、市属企业主管局(总公司),中央单位报所在区(县)劳动局。区(县)劳动局、市属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审核后,写出申请报市劳动局审批。市劳动局组织评审后,对于准予使用经费的单位下达批复。
  第二十七条 申请生产自救费需提交以下文件:
  一、生产自救基地
  (一)使用生产自救费报告,其内容包括:
  1.已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数量;
  2.申请理由、所需资金支出项目;
  3.预期完成的经济效益及承诺的义务;
  4.保证措施及办法。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企业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书》;
  (四)失业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北京市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单》(以下简称《个人帐户转移单》)及就业登记卡的影印件;下岗人员的《居民身份证》、《个人帐户转移单》、《下岗证》及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信的影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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