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申请使用职业介绍费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应编制《申请使用职业介绍费报告书》,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分别于每年4月、8月报市劳动局。
第十二条 《申请使用职业介绍费报告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理由、支出项目、所需金额;
二、预期完成的目标或承诺的项目;
三、保证措施及办法。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对以下内容进行评审:
一、申请单位是否达到市劳动局制定的“评估标准”;
二、申请单位完成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方面工作的数量与质量;
三、申请经费的使用方向是否符合职业介绍费开支范围;
四、申请经费数额是否与承诺的项目、完成的工作量相符。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自正式开展评估工作之日起,在20日内完成对各申请单位的审核评估工作,写出评估报告,市劳动局自接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准许使用职业介绍费的决定,向准许用款单位下达批复。
第三章 转业训练费
第十五条 转业训练费是失业保险基金中用于提高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能力,开展再就业培训的专项补助经费。
第十六条 转业训练费开支项目:
一、停产整顿企业、停产半停产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职业技能开发联合体和经市劳动局认定的再就业培训机构开展免费再就业培训补助费;
二、北京市就业训练定点校(以下简称“定点校”)改善办学条件的补助费。
第十七条 市劳动局根据年度转业训练费的预算,确定使用方向和用于各项经费的支出比例,对申请转业训练经费的单位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单位予以补助。
第十八条 停产整顿企业、停产半停产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申请转业训练经费补助,须经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市劳动局提交下列文件(一式三份):
一、经费申请报告;
二、政府批准进行停产整顿的批复、停产整顿方案、职工分流安置计划;
三、停工半停工企业月报表;
四、实施“托管”工作方案;
五、再就业培训计划;
六、经费使用方案。
市劳动局自接到报告后10日内对其进行审核考察后,对符合使用经费的单位下达批复。
第十九条 下岗、失业人员根据市劳动局发布的再就业培训信息,到“定点校”、再就业培训机构参加相应工种的培训,可以享受一次免收报名费、培训费,还可以享受一次免收职业技能鉴定费、证书费的待遇。
一、下岗、失业人员到“定点校”和再就业培训机构报名参加培训时,下岗待工人员出示《下岗证》;失业人员出示《求职证》、《失业救济金领取证》或街道出具的有就业经历的证明材料。
二、免收费用补助程序:
(一)“定点校”和再就业培训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人员登记入学、进行培训后,填写《北京市企业下岗、失业人员转业训练经费补助申请表》(附后),按隶属关系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报区(县)劳动局、市属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区(县)劳动局、市属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审核后,于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报市劳动局(一式三份)。
(二)承担免费职业技能鉴定的机构,在实施职业技能鉴定后,填写《北京市企业下岗、失业人员职业技能鉴定经费补助申请表》(附后),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上级主管部门于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报市劳动局。
(三)市劳动局对上述材料核实后,10日内通过区(县)劳动局、市属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向培训、鉴定机构拨付相应的补助经费。
第二十条 “定点校”申请使用购置教学设施、设备补助经费,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上级主管部门分别于每年4月、8月向市劳动局提交以下文件(一式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