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七条 经资质审查合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副本根据企业开发经营活动的需要,核发若干份。

第三章 企业资质标准与业务范围

  第八条 专营开发企业资质等级,根据企业的资金、专业经济技术人员和开发业绩等确定。
  第九条 一级资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自有流动资金200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不低于2000万元;
  (二)有职称的建筑、土木工程、财务管理、建筑或房地产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得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得少于20人;
  (三)设有高级工程师职称的总工程师、高级会计师职称的总会计师、经济师以上(含经济师)职称的总经济师。工程技术、经济、统计、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四)具有五年以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经历;
  (五)近三年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面积,或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连续四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优良率达30%以上。
  第十条 二级资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自有流动资金100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
  (二)有职称的建筑、土木工程、财务管理、建筑或房地产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得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得少于10人;
  (三)工程技术、经济、统计、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四)具有三年以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经历;
  (五)近三年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面积,或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连续三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优良率达20%以上。
  第十一条 三级资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自有流动资金50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
  (二)有职称的建筑、土木工程、财务管理、建筑或房地产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得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得少于5人。
  (三)工程技术、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助理以上职称,配有初级以上职称的专业统计人员;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