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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宁建(房)字(1998)第05号 1998年4月2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管理,保障企业依法从事房地产综合开发经营,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区城镇从事土地开发、房屋开发、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开发经营及其管理活动,均需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初审和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企业设立与资质审批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资质条件分为专营企业和单个项目开发企业(以下简称项目开发企业)。
  第五条 申请资质专营企业和项目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企业资质等级申请表;
  (二)企业章程和固定办公地点的文字说明;
  (三)有独立健全的组织管理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或董事会任命专职经理、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命文件;
  (四)有经济技术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经济管理人员的名单及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外聘的上述有职称人员要提交两年以上的聘用合同;
  (五)企业验资证明。
  设立项目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已按规定取得开发项目,开发项目建筑面积不少于1万平方米或占地面积不少于1公顷;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该项目投资总额的百分之四十。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
  (一)自治区属单位和中央在宁企业或单位申办房地产开发企业,报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一级房地产开发企业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国家建设部审批;
  (三)地、市、县二级至五级企业、项目开发企业,由所在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初审后,报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凡属建设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将批复后的资质等级申报表,报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凡属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批复后的资质等级申报表报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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