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电气性能测试
4.9.1 动力电路和电气安全装置电路的绝缘电阻值不小于0.5兆欧;
4.9.2 控制、照明、信号等其它电路的绝缘电阻值不小于0.25兆欧。
4.9.3 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线,接地电阻值应不大于4欧姆。
4.9.4 消防功能试验:装置应灵活可靠。
4.10 超速保护试验
4.10.1 操纵轿厢安全钳的限速器的动作速度应不低于额定速度的115%;且小于下列数值:
4.10.1.1 对于除了不可脱落滚柱式以外的瞬时式安全钳为:0.8m/s;
4.10.1.2 不可脱落滚柱式安全钳为:1.0m/s;
4.10.1.3 具有缓冲作用的瞬时式安全钳和用于额定速度不超过1m/s的渐近式安全钳为1.5m/s;
4.10.1.4 电梯的额定速度超过1.0m/s,并使用渐近式安全钳时为:1.25V+0.25/V(m/s)。
(以上V在算式中表示电梯额定速度,单位为米/秒)
4.10.2 当限速器动作时,安全钳应能可靠地将轿厢制停于导轨上,且轿底倾斜≯5%
4.10.3 设有安全钳的对重,限速器的动作速度应高于轿厢安全钳限速器的动作速度,但不得超过10%。
5.检验结果的处置
5.1 凡检验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停止运行,经更换或修复,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恢复使用。
5.1.1 极限、限位保护装置之一失效;
5.1.2 制动器制动失灵;
5.1.3 轿厢门安全触板或光电保护失灵;
5.1.4 层门、轿门的机械、电气联锁装置之一失灵;
5.1.5 电梯主要受力金属结构产生严重的永久变形或焊缝开裂现象;
5.1.6 曳引绳磨损、腐蚀、变形,断丝现象严重,达报废标准;
5.1.7 限速器或安全钳失灵或其联动电气开关失效;
5.1.8 交流220V以上电气线路绝缘严重损坏。
5.2 凡检验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立即重新调试,调试不合格者限制使用并限期整改。
5.2.1 极限、限位、超载限制装置之一动作不准确;
5.2.2 缓速开关失效或碰铁变形与碰轮受阻;
5.2.3 制动器打开时,间隙过大;
5.2.4 曳引机减速箱内润滑油过少或变质;
5.2.5 曳引机各转动部位润滑不良,转动产生异常声响;
5.2.6 控制柜(屏)内脏乱,触头烧蚀严重;
5.2.7 信号错乱,操作不灵。
5.2.8 电气线路绝缘电阻小于0.5兆欧,接地电阻值大于4欧;
6.检验用的仪器、仪表和工具
推荐备用下列仪器、仪表和工具(其中仪器、仪表和量具都必须经过校准,检定合格并符合有关规定)。
6.1 常用仪器,仪表如下:
(1)万用表;
(2)兆欧表;
(3)钳形电流表(300A);
(4)接地电阻测量仪;
(5)百分表(带磁力表座);
(6)拉力计(10N,200N各一);
(7)便携式限速器测试仪;
(8)点温计(0-150摄氏度);
(9)加速度测试仪;
(10)照度仪;
(11)声级计;
(12)转速表;
(13)秒表。
6.2 常用工具、量具如下:
(1)塞尺;
(2)水平尺;
(3)游标卡尺;
(4)钢卷尺(2m,5m各一);
(5)钢直尺(300mm,500mm各一);
(6)握力计(200N以上);
(7)手提式应急照明灯;
(8)常用电工工具一套;
(9)常用钳工工具一套;
(10)手电;
(11)小锤;
(12)磁力线坠;
(13)无线对讲机。
附加说明:
本细则的解释权归北京市劳动局。
对于进口设备,如设计与本细则有出入时,可以参考设备说明书及进口国的有关标准进行检验。
附件二:
电梯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书
检验编号_______
电梯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书
登记编号__________
使用单位__________
检验日期__________
北京市劳动局监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