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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公布《北京市电梯安全技术检验细则》的通知

4.检验项目与要求

  4.1 外观检查
  4.1.1 机房、井道、轿厢及各层门等完好整洁,各处铭牌标志完好清晰;
  4.1.2 主要受力部件不应有永久变形或疲劳裂缝,各处螺栓、螺母不得松动;
  4.1.3 金属构件的焊缝、焊点不得有开裂现象,并应作防锈、防腐处理;
  4.1.4 机房门必须装锁,并应向外开启。门的宽度不小于0.6m,高度不小于1.8m;
  4.1.5 机房不得作为电梯以外的其他用途,室内布局合理,设备安装符合规范,有良好的通风和照明及有效的消防设施;
  4.1.6 进入机房的通道必须安全方便的使用,而不需进入无关房间,并不得存放任何物品。
  4.1.7 机房通向井道的孔应筑有高度不小于50mm和适当宽度的台阶。
  4.2 曳引机与制动器
  4.2.1 曳引机必须有人力移动轿厢的设施,并有轿厢升降方向的标志,机房内应有指示轿厢各楼层的标志;
  4.2.2 无齿轮电梯应设紧急电动操作装置,使电梯能在停电时就近平层。
  4.2.3 曳引轮、导向轮的不垂直度偏差不应大于2mm。
  4.2.4 曳引机减速箱体内的润滑油应清洁,油量适宜,不变质,油窗应清晰,曳引机不得漏油。
  4.2.5 制动器的制动衬磨损量不应大于原厚度的1/4,且不能露出铆钉,抱闸打开时,其间隙不大于0.7mm。
  4.2.6 测速发电机断带、断链时,保护开关或保护电路应能可靠地切断电路,使电梯停止运行。
  4.3 限速器与安全钳:
  4.3.1 限速器标牌应完好清晰,应标明与安全钳动作相应的旋转方向,调节部位封记完好无损。
  4.3.2 限速器在任何情况下,都应是完全可接近的,若限速器装于井道内,则应能从井道外面接近它。
  4.3.3 额定速度大于1m/s时,限速器应设安全开关并确保完好有效。
  4.3.4 限速器动作时,应能可靠地将限速绳卡紧带动安全钳起作用,并且能在安全钳动作之前准确可靠地将电气开关断开,使电梯停止运行。
  4.3.5 限速器张紧装置必须设置安全开关,动作应灵活可靠。
  4.3.6 安全钳楔块距导轨间隙应均匀,动作应一致。
  4.4 轿厢与对重:
  4.4.1 轿厢面积应满足GB7588中8.2.1及8.2.4条规定,否则应采取有效措施,满足使用工况要求。
  4.4.2 轿厢操纵箱上应设置能切断控制电源的电锁,电锁应用专用钥匙控制。
  4.4.3 具有无司机操作功能的电梯,轿内各按钮、开关应用中文(或图形)标明其功能。
  4.4.4 轿厢内应有明显清晰的标牌标明电梯的额定载荷及乘梯人数。
  4.4.5 轿厢内应有乘梯须知,并注明应急报警、投诉电话号码。
  4.4.6 轿厢内应有易于识别和触及的报警装置,该装置应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与外界取得有效联系。
  4.4.7 行程超过30米的电梯,轿厢与机房之间应设对讲装置。
  4.4.8 轿厢内应有永久性电气照明装置,并有应急照明装置。
  4.4.9 轿厢入口或门地坎与面对轿厢入口处的井道内表面之间的水平距离应不大于0.15m。
  4.4.10 轿厢安全窗应设安全开关,当安全窗打开时,电梯必须停止运行,此开关应能保证检修人员在轿顶活动时,不会产生误动作。
  4.4.11 轿顶应设检修控制装置、停止开关和电源插座,并有相应标志(停止开关的标志应为红色);检修运行时,应为持续揿压按钮运行。
  4.4.12 轿顶检修操作装置应能控制轿内和机房的检修运行操作装置。
  4.4.13 轿顶对重侧应设置防护栏,其它侧与井道壁间距大于300mm时应设置防护栏。
  4.4.14 轿厢、对重及它们的连接部件的距离至少为50mm。如有滑轮固定在轿厢架上和对重装置上,应设置有效装置,以防止滑轮对人体的伤害及悬挂绳与绳槽之间进入杂物或绳松弛时脱出绳槽。
  4.5 井道:
  4.5.1 电梯导轨
  4.5.1.1 每根导轨至少应有两个支架,且各支架间距不大于2.5m。
  4.5.1.2 导轨的支架连接螺栓不得松动,焊缝均应连续并双面焊牢,无开裂现象,且应作防锈、防腐处理。导轨接头螺栓不得松动。
  4.5.1.3 当轿厢或对重完全压实在缓冲器上时,导轨的净空程必须不小于0.1+0.035V(2 上标)(m)的要求。
  4.5.2 钢丝绳不得有散股、畸变、扭结及严重磨损、腐蚀、断丝等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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