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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城镇集资建房暂行规定

  第八条 个人出资部分。职工集资建房根据单位经济条件,可由个人全额出资,也可由个人投资一部分,单位投资一部分,但个人投资每平方米最低限额不得低于闽政〔1996〕23号文件所规定的标准。
  第九条 国家、单位出资部分。集资建房用地、国家和单位资金投入以及国家减免有关税费等,作为国家、单位出资部分。
  第十条 集资建房审批程序:
  (一)集资建房单位必须制定本单位的集资建房方案,经主管部门批准后上报福州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由市房改办会同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审查备案,实行监督指导。方案主要内容:建房计划、建房地点、资金来源、集资面积标准、集资总额和集资建房职工花名册等。
  (二)单位职工参加集资建房的资格经市房改办审定后,持市房改办批文到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建房手续。集资建房资金应专项存入市建行或市工商行,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集资建房单位在住房竣工三个月内应到市房屋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集资建房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一)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教育设施配套费、商业网点配套费、人防费;
  (二)投资方向调节税为零税率;
  (三)减半收取水电增容费;
  (四)集资建房用地应纳入计划,需新批行政划拨土地的,有关部门应尽量给予优惠,土地管理部门应尽快划拨建房用地;
  (五)集资建房职工第一次办理房产证免交契税;
  (六)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优惠待遇。
  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单位集资建房工作,以保证各项优惠政策的顺利实施。
  第十三条 集资建房资金不足时,集资建房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向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已参加住房公积金单位)和专业银行申请专项贷款。
  第十四条 集资建房的产权界定:
  (一)个人按成本价或超过成本价出资的产权归个人所有;
  (二)个人出资达到折扣后的成本价产权也归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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