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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房改房上市交易试行办法

镇江市房改房上市交易试行办法
(镇政发(1998)第121号 1998年5月12日)

  第一条 为促进住房流通和消费,满足城镇居民改善居住条件的需求,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房改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上市交易的房改房包括:房改优惠价房、成本价房、解困房、安居工程房、经济适用房以及按照房改政策采用国家扶持、单位补贴、个人出资方式合作建造的住房。
  第三条 凡购房款已付清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改房,除下列情形之一者均可上市交易:
  1.已列入城市规划近期拆迁改造范围的;
  2.位于校园、厂区、单位办公场所院区内,部队营区内的;
  3.房改房的产权所有人及家庭成员现租住公有住房的;
  4.产权、使用权有纠纷的。
  部队、铁路系统的人员按本系统规定的房改房政策购买的住房,其上市交易分别按各自系统的规定并结合地方的有关政策办理。
  第四条 房改房上市交易时,产权人除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在同等条件下,原售房或补贴单位具有优先购买权。如原单位已撤销、破产、合并、分立等,其主管部门可确定权益单位,难以确定的,由主管部门代为行使优先权。
  2.出售部分产权形式的房改房,必须按房改规定补足差价,取得全部产权后,方可上市交易。
  3.职工购房时与售房或补贴单位在合同中另有约定的,应遵守约定。
  第五条 房改房上市交易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评估价与申报成交价二者取高,作为计缴税费基数(以下简称房价)。
  第六条 房改房上市交易,应缴纳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为便于交易,方便群众,由房改房的卖方按房价的5%缴纳综合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
  售房人自缴纳保证金之日起一年内另购自住房,其房价高于房改房或等于房改房售价的,已缴纳的保证金全额退还;其房价低于房改房售价的,按其等值部分退还保证金;逾期未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的,其缴纳的保证金不再退还,作为相关税费额解缴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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