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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证管办拟订的《武汉市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法人股协议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证管办拟订的《武汉市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法人股协议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武政办(1998)64号 1998年5月18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证管办拟订的《武汉市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法人股协议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已报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试行。

武汉市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法人股协议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法人股协议转让管理,规范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法人股协议转让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股份有限公司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武汉市证券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证管办)为本市行政区域内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监管机构。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法人股协议转让应经市证管办审核或批准,并到股权登记机构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法人股协议转让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转让方、受让方董事会或其他有权机构作出出让、受让股权决定;
  (二)转让方、受让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和互利互惠、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股权转让价格参照股份有限公司每股净资产确定;
  (三)受让方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转让方、受让方向市证管办报送有关文件;
  (五)市证管办审查后,予以批准或转报复审;
  (六)转让方、受让方在接到市证管办批文之日起的15日内,到股权登记机构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条 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法人股协议转让中,转让方应向市证管办报送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法人资格证明及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三)董事会或其他有权机构同意转让股权的决议或批件;
  (四)股份托管登记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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