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含待修订)、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8月24日 实施日期:2009年8月24日)宣布废止或失效(原因: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蓝印户口”转为常住居民户口办理程序的通知
(厦府办(1998)073号 1998年6月3日)
市公安局《关于“蓝印户口”转为常住居民户口办理程序的报告》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从今年6月1日起,将持续不断地为符合厦府办〔1993〕073号文规定的“蓝印户口”持有者办理转为我市常住户口手续。能否保证这项工作正常有序地运作,按期为“蓝印户口”持有者办理手续,关系到市政府的信誉问题。因此,请市计委、公安、粮食、计生等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蓝印户口”转为常住户口(包括“农转非”)及其它相关工作。今年起,每年的12月15日前,市公安局应将当年办理“蓝印户口”的执行情况和“蓝印户口”(含“农转非”)转为常住户口的执行情况以及次年办理“蓝印户口”计划指标(含“农转非”)和“蓝印户口”转为常住户口所需的“农转非”计划指标报市政府审批。
关于“蓝印户口”转为常住居民户口办理程序的报告
市政府:
根据厦府办〔1993〕073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办理“蓝印户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第九条第一款:“自公安机关批准(‘蓝印户口’)之日起满五年,未曾被治安处罚、拘留、劳教、刑事处罚,并遵守计划生育规定的,方可转为本市居民常住户口。”我市自1993年6月1日起受理申办“蓝印户口”,当年度共批准办理“蓝印户口”2533人(其中农业人口1974人,非农业人口559人),至今年12月31日止陆续满五年,因此,拟将已满五年的“蓝印户口”转为常住居民户口,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一、由市公安局户政处将持“蓝印户口”满五年的名单电脑下达给公安派出所,公安派出所按照市公安局下达名单,核实各“蓝印户口”持有者有否被治安处罚、拘留、劳教、刑事处罚,报所在地公安分局,并请警区民警上门通知当事人。
二、育龄当事人须遵守计划生育规定,由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计生部门,或“蓝印户口”所在地镇、街道计生部门出具证明,交“蓝印户口”地址所在地公安分局户政科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