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黑建房字[1998]12号)
各行署建委、市、县房产局(处):
为适应房地产市场经济需要,加强全省房地产中介市场的管理,促进住宅建设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黑龙江省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行署、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请按本《规定》要求,抓紧制定本地区的房地产咨询、经纪人员资格考试注册登记管理办法和房地产咨询、经纪机构资质管理办法,并最迟从1999年1月1日开始,全面开展本地区房地产咨询、经纪人员资格和机构资质管理工作。
黑龙江省建设委员会
一九九八年六月九日
黑龙江省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全省范围内从事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和实施管理的,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中介服务,是指房地产价格评估、咨询、经纪等活动的总称。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价格评估,是指对房地产进行测算,评定其经济价值和价格的经营活动。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咨询,是指为房地产活动当事人提供法律、法规、政策、信息、技术等方面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为委托人提供房地产信息和居间代理业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归口管理全省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工作。
各行署、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中介服务人员资格管理
第五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实行资格认证注册制度。
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分为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助理估价师、房地产估价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