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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经济特区住房公积金政策性个人住房抵(质)押贷款办法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在还款期内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或法定监护人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第二十八条 抵押人(或出质人)即借款人还清合同规定的全部贷款本息后,抵押物(或质物)返还抵押人(或出质人),借款合同终止。

第九章 违约及处置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违约或无法履约:
  (一)6个月以上不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
  (二)擅自改变本项贷款用途,将资金挪作他用,或阻挠、拒绝受托贷款人及为本项贷款提供贷款合同履约保证保险及财产保险的保险公司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提供虚假文件或资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
  (四)未经受托贷款人同意,将抵押物或质物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
  (五)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法定监护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
  (六)违反本办法和借款合同、抵押(或质押)合同、保险合同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 借款人有第二十九条所列违约或无法履约情形的,为本项贷款提供贷款合同履约保证保险及财产保险的保险公司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物或质物,所获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扣缴处置抵押物(或质物)有关税款;
  (二)偿还借款人所欠全部贷款本息及违约金;
  (三)支付处置抵押物(或质物)的费用;
  (四)剩余部分退还借款人。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项贷款额度不足借款人实际应付购、建、大修住房款的50%的,借款人可就不足部分向住房资金管理机构申请其他住房资金贷款,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执行,其他事项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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