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在全市组织开展企业参加社会保险情况专项监察的通知
(京劳监发(1998)113号 1998年6月16日)
各区、县劳动局,市属各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军队驻京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
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1998年第2号令)和市社会保险工作会议的有关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市组织开展一次对部分企业参加社会保险情况的专项监察活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召开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会议的有关精神,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提出的职工养老保险、职工失业保险、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总体要求落实到实处,通过组织开展企业参加社会保险专项劳动监察工作,加大推动全市企业参加社会保险工作的力度,进一步扩大本市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的覆盖面,实现1998年全市提出的社会保险工作的任务和奋斗目标。
二、时间安排
总的时间安排从1998年7月1日开始至9月15日结束。具体划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7月1日至14日为准备阶段,主要根据开展专项监察的要求做好前期基础资料准备和有关人员业务培训等工作。
第二阶段:7月15日至8月15日。主要对有关用人单位有针对性的实施专项监察。
第三阶段:8月16日至9月5日。主要根据在实施专项监察中对有关用人单位提出的具体要求和时限有重点有选择的对其实施复查和抽查。
第四阶段:9月6日至9月15日。主要为此次专项监察工作情况的汇总总结阶段,各区、县要将此次专项监察工作以书面材料上报市劳动局劳动监察处,市劳动局要对此次专项监察工作进行总结表彰。
三、组织方式
(一)为把此次专项劳动监察工作开展好,市劳动局由主管局长负责,劳动监察处牵头,社会保险处、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和市劳动宣传教育中心有关负责同志共同负责此次专项监察活动的指挥和协调,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二)市劳动监察大队和市社保中心组成5个专项监察组,各组由3人组成。主要根据市社保中心提供的有关企业名单负责对市属局、总公司,各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军队驻京单位所属有关按规定应参加社会保险而没有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进行有针对性的专项监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