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注册资金二十五万元(人民币)以上;
5.设有专、兼职安全、质检人员各一人。
(三)申请从事叁级业务的单位应具备条件:
1.技术负责人应具备工程师以上职称,从事桥(门)式起重机安装、修理业务五年以上;
2.技术人员三人以上,其中应有二人以上具备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技术工人中应包括电工、钳工、焊工、起重工等必备工种;
4.注册资金十五万元以上;
5.设有专、兼职安全、质检人员各一人。
(四)本条款中对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的规定均指本单位正式职工,技术工人应持劳动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件。
第七条 桥(门)式起重机生产单位,原则上只限对本单位产品系列的起重机安装、修理工程的认证。
如需从事本单位产品系列以外的桥(门)式起重机安装、修理业务的,必须具备本规则规定的相应条件。申请、审批过程与其他单位相同。
第八条 外省市桥(门)式起重机安装、修理单位需长期在京从事安装、修理业务的,应在京设有驻京办事处,并持所在地省级劳动厅(局)颁发的安全认可证书到市劳动行政部门登记,并提供本单位技术安全保证的有效文件报市劳动行政部门备案。经北京市劳动局批准后,颁发《北京市外地进京起重机械安装修理单位施工认可证明书》,有效期一年(不超过所在地安全认可证期限)。
在京从事单项安装、修理工程业务的外省市桥(门)式起重机安装、修理单位,施工前应持所在地省级劳动厅(局)核发的安全认可证书、施工证明材料;有关技术资料;施工人员证明材料到市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工程报装审批手续。
外省市进京施工单位须经市劳动行政部门安全资格认可后方可在京从事批准范围内的安装、修理业务。
第九条 申请认可资格的安装、修理单位,申请前应组织力量依照本规则和《北京市桥(门)式起重机安装修理单位安全资格认可考核细则》(见附件二)的规定进行自查,自查合格后,填写《北京市起重机械安装维修安全认可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三),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在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后,报市劳动行政部门。
第十条 市劳动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书和相关资料后,应进行审核,并于30日内告知申请单位是否受理申请。
对受理的申请单位,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审查组,按照本规则和《北京市桥(门)式起重机安装修理单位安全资格认可考核细则》的规定进行审查考核。
第十一条 经审查合格的安装、修理单位,市劳动行政部门予以资格认可,并颁发《北京市起重机械安装修理安全认可证》,同时在市劳动行政部门注册。
经审查不合格的单位,应进行整改,六个月后准予再次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已取得安全认可证的单位,如符合条件需申请高级别业务资格的,应向市劳动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劳动行政部门按照本规则第六条和《北京市桥(门)式起重机安装修理单位安全资格认可考核细则》的要求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批准升级,并予以注册。
第十三条 各安装、修理单位取证后,应保证足够的业务量并保证工程质量。对工程量不足(连续十个月未开展安装、修理工程经营活动的)及不能严格执行国家和北京市各项规定的安装、修理单位,北京市劳动局将视情况予以降级、吊销《安全认可证》处理。
第十四条 《北京市起重机械安装修理安全认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取得认可证的单位每年按有关规定的要求到市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年审,年审合格方准从事下一年度安装、修理业务。对年审中发现不符合相应级别要求的单位,劳动行政部门将视其情况,降低其安装、修理级别直至吊销《安全认可证》。
各安装、修理单位应在《安全认可证》到期前三个月将《换证申请》和三年工作总结报市劳动行政部门。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换证单位的复审工作。
第十五条 未按本规则取得安装、修理安全资格认可证的单位不得在本市范围内从事桥(门)式起重机安装、修理业务。各单位或个人发现有违反本规则行为的情况,可向各级劳动行政部门举报。对违反本规则的安装、修理单位,市劳动行政部门视其情况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二:
北京市桥(门)式起重机安装修理单位安全资格认可考核细则
解释说明
1.本细则供本市范围内桥(门)式起重机安装、修理单位安全资格考核评审用;
2.本考核细则满分为500分,各单项达该项得分的70%以上者为合格;
3.各申请单位应在市劳动行政部门正式考核前组织自查,在“自评分”栏内打分,并填写考核分项评分表(下表)。
考核分项评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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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考核评分项目 |满 分|自评分|市级审定| 备注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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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技术文件 |10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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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安装、修理测试用仪器与工具 |5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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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质量管理 |9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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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人员素质 |6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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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安全技术考核 |20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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