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监察局、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房屋土地关于转发《监察部、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制止和纠正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中违纪违法行为的通知》的通知
(京监文(1998)30号 1998年12月1日)
各区县监察局、建委、财政局、房改办、房地局,市属各委办局:
为了认真贯彻《监察部、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制止和纠正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中违纪违法行为的通知》(监发〔1998〕23号)的顺利实施,结合北京市实际,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组织有关单位根据《通知》第一条的要求,对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止违反规定突击分房和低价出售公有住房问题的紧急通知》(京政办发〔1998〕12号)的各项规定以及单位是否垫付公款为个人购房、单位是否挪用住房公积金和住房基金等问题作一次认真自查。自查时间为1998年12月8日至12月18日。对查出的问题要逐项清理,认真纠正。
二、市监察局、市建委、市房改办、市财政局、市房地局将于1998年12月16日至1998年12月20日进行重点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