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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8]144号文件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8]144号文件的通知
(黑政办发(1998)78号 1998年12月18日)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国家经贸委关于做好工业统计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14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地、市、县和省农垦总局统计局、经贸委要对全部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和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的非国有工业企业进行重新认定;并于1999年1月8日前完成建库工作,报省的截止时间为1999年1月10日。凡经重认定的工业企业,应将其主要经济指标月报于月后10日前上报当地统计部门。各地、市统计局及省农垦总局统计局的最后报省时间为月后14日12时前。
  二、各有关地市县、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军队和武警部队划转地方的工业企业的各项统计工作,上述企业均纳入改革后的工业统计范围。具体由省统计局制定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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