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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基本金管理暂行规定

福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基本金管理暂行规定
(榕政综(1998)第318号 1998年12月23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物业管理基本金的管理,规范物业管理基本金的使用,维护业主的权益,根据《福州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物业管理基本金遵循“按期全额储存,业主共同共有,分期限额使用”的原则;实行“统一缴交,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民主理财,接受监督”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 物业管理基本金是指由开发建设单位在移交物业管理前,按其建设总投资额2%拨付的资金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资金。
  建设总投资额分别按以下情况核定:
  (一)住宅小区属商品房的,按总建筑面积乘以房屋平均售价的75%计算;
  (二)住宅小区属经济适用住房的,按总建筑面积乘以政府指导价的94%计算;
  (三)住宅小区属集资建房的,按总建筑面积乘以竣工当年房改成本价计算;
  (四)住宅小区属拆迁安置房的,按总建筑面积乘以政府规定价格。
  第四条 物业管理基本金可以用住宅小区内物业(如商业网点、写字间、住宅等)充抵,充抵的物业按成本价计算金额。但充抵额一般不超过物业管理基本金总额的70%。
  充抵的物业产权归全体业主共同共有。出租、经营或处分充抵的物业须经业主大会同意,收入必须归入物业管理基本金专户。
  物业管理用房不能充抵物业管理基本金。
  第五条 物业管理基本金属全体业主共同共有,不得分割给个人,不得公款私存、设立小金库,不得用于营利、提保、借用他人。
  第六条 物业管理基本金总额在竣工综合验收前由开发建设单位向市房地产管理局申报核定,并按核定金额存入指定的帐户。逾期未按时足额拨付物业管理基本金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责令限期拨付,并自竣工综合验收之日起按每日3‰追缴滞纳金。
  第七条 物业管理基本金专户应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其存储和支用办法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物业管理基本金由业主委员会设立专户储存,未设立业委员会的,由物业所在地的区房地产管理局设立专户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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