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23日)废止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8〕130号文件的通知
(黑政办发(1998)82号 1998年12月31日)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支持科研院所、大专院校、文化团体和卫生机构利用单位自用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13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在我省的中直、省直科研院所、大专院校、文化团体和卫生机构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取得所在地城市规划、土地主管部门的初审批件后,报请省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并经省计划部门下达经济适用住房计划,由省安居工程领导小组签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许可证,凭此证可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