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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关于解决我市部分区、镇拖欠教师工资和挪用农村教育费附加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含待修订)、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8月24日 实施日期:2009年8月24日)宣布废止或失效(原因:阶段性文件,任务已完成)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关于解决我市部分区、镇拖欠教师工资和挪用农村教育费附加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厦府办(1999)016号 1999年2月4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
  现将市教委《关于解决我市部分区、镇拖欠教师工资和挪用农村教育费附加问题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解决我市部分区、镇拖欠教师工资和挪用农村教育费附加问题的意见

(厦教委〔1999〕017号 1999年1月20日)


市政府:
  经了解,近年来我市农村部分镇教师工资没能按时足额发放,拖欠教师工资,挪用农村教育费附加发放教师工资现象时有发生,特别是去年以来尤为严重。为保证农村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让他们安心从事教育事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8〕23号和中共福建省委、省政府闽委〔1994〕15号文件规定,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区在近期内要组织检查,抓好落实,保证农村学校教师1999年2月份的工资在2月5日前按时足额发放,让农村教师安心过年,并保证今后不再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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