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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的决定

  10.坚持国家、集体、地方、部门、个人、外商一起上以及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在统一规划、明晰产权的前提下,调动社会各方面兴办旅游业的积极性。要深化旅游企业的改革,形成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新机制。依靠资本运作,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发展旅游业。积极支持条件成熟的企业到证券市场上融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和扩大旅游产业规模的要求,通过资产重组,组建旅游集团公司,盘活存量资产,使全区旅游资源和资产在市场竞争中合理流动,优化配置。
  11.进一步加强旅游企业内部管理,提高经营水平。要搞好经济核算,降低成本,提高竞争能力;要引入竞争机制,推行竞争上岗,完善分配制度;扩大经营服务领域,切实解决旅游淡季设施闲置问题,提高旅游企业的整体经济效益。
  五、采取积极政策措施,扶持旅游业发展
  12.加大政府对旅游业引导性投入,并纳入各级国民经济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在综合平衡各项建设项目时,要对旅游资源开发实行倾斜;在自治区旅游业大发展的起步阶段,各级计委、经贸委在安排基本建设和技改资金时,要予以倾斜。从1999年起,自治区计委、经贸委每年要从基建和技改资金中切出一块,用于支持和发展旅游业及相关产品生产,此项资金要逐年增加,力争到2003年两项资金之和达到5000万元;自治区财政每年要安排一定数额的财政资金,用于重点地区、重点景点的开发建设和旅游企业所需贷款的贴息;1999年,自治区财政安排宣传促销经费要高于上年水平,并且逐年有所递增,此项费用全部用于宣传促销活动,专款专用。
  13.积极培育旅游企业的自我发展能力。对旅行社新增营业税、所得税,从1999年开始,五年内由同级财政返还80%;旅游景区的开发及其景观保护、道路建设和水、电、通讯设施建设,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可适用零税率;重点旅游城市外商独资新建三星级以上旅游饭店,可免收市政建设增容配套费、规划管理费,其余收费可视具体情况酌情减免;对旅行社支付旅游团组的餐饮费凭接待计划免征筵席税;旅游景点占用草场和非耕地的缴纳税费面积,按基础设施建设区域实际面积计算。
  14.努力拓宽投融资渠道。境外、区外投资者兴办旅游产业,享受内政发〔1995〕第112号文件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区内的个人和个体私营企业兴办旅游产业,享受内党发〔1998〕8号文件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通过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闲散资金兴办旅游产业;对符合贷款条件的项目和企业,金融部门在信贷方面给予适当倾斜。
  15.各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协调配合,共同推进旅游业发展。交通部门要充分考虑旅游发展的需要,优先安排旅游城市和景点(区)的公路建设;允许专业旅游汽车公司在开放地区旅游热线开驶旅游运输专营线路;对专业旅游汽车公司的旅游汽车未达到报废里程的,允许继续延长使用期。民航要购置适合支线飞行的机型,在旅游旺季增加航班和运力,尽快扩建赤峰、锡林浩特机场。铁路部门应安排好运输计划,确保国际、国内游客按时返程。各级工商、公安、物价、税收部门要会同旅游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大力治理整顿旅游市场,严厉打击不法行为,全面推行旅游标准化管理。公安、边检部门要与旅游部门配合,使边境旅游团组畅行,共同促进边境旅游的繁荣。涉外旅游饭店、旅游景点的治安管理要按照综合治理的原则,紧紧依靠本单位的党组织和保卫部门。公安等部门的执法检查要与企业主管部门联合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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