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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打击小额走私成品油专项斗争方案复函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打击小额走私成品油专项斗争方案复函的通知
(桂政发(1999)18号 1999年2月9日)


各地区行署,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柳铁,自治区经贸委、公安厅、交通厅、边防局、水产局,工商局,广西石油总公司:
  最近,国务院办公厅批复了海关总署、国家经贸委、公安部、交通部、农业部和工商总局关于开展打击海上小额走私成品油专项斗争方案的请示。据此,2月3日,海关总署在广州召开了沿海六省区打击海上小额成品油走私工作会议,部署开展专项斗争。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打击小额走私成品油专项斗争方案的复函》(国办函〔1999〕7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该文件精神,并在专项斗争中抓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整顿非设关码头。沿海、沿江各地市要对现有各类非设关码头和企业自营码头进行整顿,严格码头建设的审批、监督和管理,严禁利用非设关码头接卸进口成品油和其它走私物品;对为走私成品油提供条件的码头,按共同走私论处,同时要追究其主管部门的责任。
  二、清理各类小型船舶。自治区交通厅负责清理沿海和内河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运输船舶;自治区水产局负责清理渔船,坚决取缔“三无”船舶;要加强船舶登记和签证管理,禁止无证出海运营。对参与走私的船舶,要人、船、货一并查扣,吊销其运营执照,从重处罚;如属改制船舶(主要指由渔船、杂货船非法改装为油船的),要强行拆除其走私设施。
  三、严格清理储油设施。自治区经贸委要严格清理区内所有待建、在建和已建储油设施。对手续不全的油库。要坚决停建;对已建成的油库,要重新进行登记清理;对非法建设的,要坚决拆除。不具备海关监管条件的油库,不得存储进口成品油;对接储走私成品油的油库,按共同走私予以坚决查处。
  四、整顿成品油销售市场。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申请生产、经营成品油的企业,要依法严格审查其资质条件,把好市场进入关;清理整顿成品油批发企业,对非法收购、供应和销售走私成品油的,要予以坚决查处并取消其经营资格,将其油趸、油罐车等成品油储运设备查扣或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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