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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燃气燃油司炉工人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燃气(油)司炉工人应进行资格审查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
  (二)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司炉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持有电工操作证的人员可适当放宽)。
  第六条 经批准的燃气(油)司炉工培训单位在招生报名时应严格按基本条件进行审查,于开班两周前将《燃气(油)司炉工报考资格审查表》(表一)、《燃气燃油司炉工培训计划审批表》(表二)和《燃气(油)司炉工考试登记表》(表三)报市劳动局特种设备监察处,同时将教学计划、日程安排及授课教师名单上报,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开班。
  第七条 燃气(油)司炉工考试前的理论知识培训时间不少于148学时,其中现场实际操作培训不少于16学时。
  第八条 燃气(油)司炉工考试分为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根据全市办班情况由特种设备监察处委托考委会派出考核组进行理论和实际操作考试。
  第九条 理论考试由考委会根据“燃气(油)司炉工培训考核大纲”统一命题,考委会派人员到考场发卷、进行监考,考试完毕由监考人员将试卷收回统一评分。
  实际操作考试由考委会派考核人员在现场进行考核。
  第十条 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均为百分制。理论考试60分合格,实际操作考试70分合格。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均合格者,由北京市劳动局特种设备监察处签发“北京市燃气燃油锅炉司炉工人操作证”(以下简称“操作证”)。实际操作考试合格、理论考试不合格者,六个月以后补考,经补考合格签发操作证。理论考试合格、实际考试得分60~69分者,发实习操作证,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后补考,补考合格者签发操作证。
  第十一条 燃气(油)司炉工的培训考试情况由考委会登记录入计算机存档。对取得燃气燃油锅炉操作证的司炉工人,每四年进行一次复审。复审工作由考委会或市劳动局特种设备监察处指定的单位进行。复审结果计入司炉操作证复审栏内,同时录入计算机存档。逾期不进行复审或复审不合格者注销司炉操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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