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燃气燃油司炉工人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劳特发(1999)31号 1999年2月10日)
各区(县)劳动局,各主管局(总公司):
根据《
北京市燃气锅炉安全管理规定》(京劳特发〔1997〕64号)“燃气锅炉的司炉工,应经培训取得市劳动局核发的燃气锅炉操作证后方可独立上岗操作”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燃气燃油司炉工的培训考核工作,结合本市情况制定了《北京市燃气燃油司炉工人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燃气燃油司炉工操作证统一由市劳动局特种设备监察处签发。凡未经市劳动局签发的燃气燃油司炉工操作证一律无效。
附件:
北京市燃气燃油司炉工人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燃气燃油锅炉司炉工人(以下简称“燃气〈油〉司炉工”)安全技术考核和管理,确保燃气燃油锅炉的安全运行,根据原劳动人事部《锅炉司炉工人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和《
北京市燃气锅炉安全管理规定》中的要求,结合北京市燃气燃油锅炉使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辖区内从事燃气(油)锅炉司炉工的培训、考核、颁发操作证工作。
第三条 燃气(油)司炉工的培训、考核分开进行。考试前的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培训由具备培训条件的单位承担,其资质须经市劳动局特种设备监察处审查批准。
市劳动局负责全市燃气(油)司炉工考核发证工作,并成立由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组成的“北京市劳动局燃气(油)司炉工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考委会”),负责对全市的燃气(油)司炉工考核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从事燃气(油)司炉工培训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制定教学计划并组织完成教学,能独立进行燃气(油)司炉工的培训工作。
(二)具备一定的师资力量,具有稳定的培训教师队伍,培训教师应取得市劳动局颁发的合格证书。
(三)有容纳40人以上的培训教室;有燃气(油)司炉工操作培训实习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