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规范外来务工人员管理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劳就发(1999)35号 1999年2月23日)
各区(县)劳动局,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局,市属各局(总公司)劳动处,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单位,军事部门,外省(市)驻京机构:
为了保证《
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和《
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务工管理规定》的贯彻实施,规范外地来京务工人员管理程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区(县)劳动局审批及办理《就业证》权限
(一)市劳动局权限
1.负责市属单位、中央在京单位、军事单位及外省(市)驻京单位使用外地务工人员的审批及办理《北京市外来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
2.负责外商及台、港、澳独资企业使用外地务工人员的审批及办理《就业证》。
(二)区(县)劳动局权限
负责辖区内的区(县)属单位、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无上级主管部门的单位使用外地务工人员的审批及办理《就业证》。
(三)街道、乡(镇)劳动部门负责区(县)劳动局交办的办理《就业证》工作。
(四)外商及台港澳合资、合作企业使用外地务工人员,按其中方隶属关系,分别由市、区(县)劳动局审批及办理《就业证》。
二、审批使用外地务工人员和办理《就业证》程序
(一)审批程序
1.用人单位执市、区(县)劳动局批准的使用外地务工人员计划,分别到市、区(县)劳动局办理审批使用外地务工人员手续。
2.市、区(县)劳动局经办人员在接到用人单位计划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如下手续。
(1)属市劳动局当年发布的《允许和限制使用外地来京务工人员的行业、工种通告》(以下简称《通告》)中“允许”使用外地务工人员的工种,批准使用,并开具《北京市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使用外地务工人员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样式附后)。
(2)属《通告》中“调剂”使用外地务工人员的工种,达到规定的安置本市城镇人员比例的,批准使用,开具《通知书》;对未达到安置本市城镇人员比例,但因生产经营特殊需要招用外地务工人员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由主管处(科)长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