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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对实行国家统一鉴定职业加强培训、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五)对统一鉴定职业涉及到的报名、培训、鉴定工作,均应严格执行本市培训、鉴定收费标准,并实行统一管理。
  五、在社会培训机构承担培训工作的教学人员,除符合《细则》要求外,还应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任职资格培训,经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职业教师任职资格后方可进行培训教学工作。
  六、准备从事和已经从事实行国家统一鉴定职业的社会人员,可在公布的社会培训机构,报名参加相应的培训或职业资格鉴定。
  本市各类大专院校、职业技术院校,凡开设统一鉴定职业专业,接受正规学制教育并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毕(结)业生,本着自愿原则由本校有关部门统一组织,按“统一鉴定实施方案”要求到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申请办理参加统一鉴定手续,参加鉴定。
  从事推销员职业的企业内职工,经过有组织的相应培训后,可由市属局、总公司劳动、教育等主管部门组织,到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申请办理参加统一鉴定手续。
  七、面向社会开展统一鉴定职业的培训、鉴定工作,所涉及的招生、报名、培训、鉴定等工作信息,由市劳动局定期向社会发布,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整体宣传。各社会培训机构可在市劳动局工作信息发布后,按统一口径对社会进行宣传,凡通过新闻媒体对外播发广告和进行宣传的,其内容必须经市劳动局审定后,再行刊发。
  八、为了保证本市国家统一鉴定职业工作质量,对认定的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在每年进行的年检工作中,对培训质量不高,有违反本市培训、鉴定有关规定的单位,根据《细则》规定,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直至撤消其培训鉴定资格。
  九、实行国家统一职业资格鉴定的职业,由市劳动局按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要求向本市公布,截止目前,统一鉴定的职业为推销员、秘书。

  附件:

国家“统一鉴定职业”培训、鉴定收费标准


  为规范实行国家统一鉴定的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统一鉴定职业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实行统一收费管理。凡经市劳动局批准的社会培训机构,在组织培训、鉴定的报名工作时,均应按以下标准收费。
  一、根据统一制定的秘书、推销员社会培训机构培训计划、大纲要求的培训课时,其培训费收取按初、中、高应分别为每培训课时2.5元、2.8元、3元。其中培训最高收费不得超过430元、540元、580元(以上均含10元报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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