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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对实行国家统一鉴定职业加强培训、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关于对实行国家统一鉴定职业加强培训、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劳培发[1999]38号 1999年3月2日)


各区、县劳动局,市属各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劳动、教育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实行国家统一职业资格鉴定职业的技能培训及鉴定工作,促进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实施,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推销员、秘书等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精神和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鉴定管理有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国家统一职业资格鉴定的职业(以下简称“统一鉴定职业”),严格按照“统一标准,统一教材,统一命题,统一考务和统一证书”的原则,实行报名、培训、鉴定工作一体化管理。
  二、本市统一鉴定职业的培训鉴定工作由市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管理、统一协调、监督检查。市劳动局职业技能开发处负责审核、认定、管理并向社会公布培训、鉴定定点机构,对在社会培训机构承担培训工作的教学人员进行教师资格认定;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精神安排、布置培训、鉴定工作并对社会进行统一宣传。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统一组织相关培训、鉴定辅导资料的征订,对申请参加鉴定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负责制定全市“统一鉴定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凡经市劳动局批准设立的统一鉴定职业社会培训机构,相应承担社会招生、报名工作,并组织实施培训,协助解决职业资格鉴定场地。
  三、根据《北京市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和统一鉴定职业社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市劳动局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承担社会培训的机构进行审核,经认定的机构,由市劳动行政部门颁发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办学许可证》和市劳动局统一印制的《××职业资格培训、鉴定定点单位》铜牌。
  四、取得社会培训资格的机构,在组织招生、培训、协助实施鉴定工作时,应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及本市有关规定。
  (一)严格审查报名人员的资格条件,不得随意降低条件和扩大范围。
  (二)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统一培训计划、大纲开展培训,使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专家委员会统一编写的教材及鉴定指导用书。
  (三)按照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制定的“统一鉴定实施方案”组织申请参加鉴定人员进行鉴定工作。
  (四)根据《细则》有关规定,各社会培训机构须在批准的校址办学,不得异地进行培训,不得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代为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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