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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99]39号文件精神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

  四、加强化肥进口管理,保证重点要求。各种贸易方式和渠道进口的化肥均纳入省进口化肥配额管理。一般贸易进口配额主要下达给省农资公司。边贸进口配额主要分配给外贸(边贸)企业,同时兼顾重点复合肥生产企业进口原料的需要。进口化肥的计划管理、配额分配和许可证发放按国家有关部委规定办理。外贸(边贸)进口化肥,要优先保证省内需要。各有关部门不得对进口化肥指标自行调剂,更不得转手倒卖,一经发现,将取消其分配资格。有关银行要积极筹措资金,为进口单位及时发放贷款。
  五、建立化肥储备制度,增强宏观调控能力。鉴于我省化肥常年生产、季节使用的特点。鼓励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淡季储存化肥。储备化肥所发生的利息和其他费用,可通过化肥淡旺季价差解决。国有商业银行对所需贷款应予以支持。继续实行化肥生产淡季储备资金制度,省工商银行按贷款条件,协调落实省石化厅化肥公司统贷统还的专项贷款。
  为防止化肥市场出现大的波动和保证自然灾害造成的特殊用肥等应急需要,省政府建立省级救灾化肥储备制度。1999年储备化肥10万吨。储备资金由省农业银行安排,给予半年贷款贴息,由省级财政和使用的市县各负担一半。省计委根据省农业等部门提供的情况,编制省储备化肥分配计划,由省农资公司经营。省储备化肥的收购和出库价格由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救灾化肥储备制度由省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六、继续实行优惠政策,支持化肥的生产和流通。有关部门要优先保证、均衡供应化肥生产所需的原材料;运输部门优先保证化肥及原材料的运输,并实行优惠运价。对化肥生产、经营和国内短缺品种进口继续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国有商业银行优先安排化肥生产、经营所需资金,并加强资金管理,防止挤占挪用。
  七、强化宏观调控,满足农业生产需要。为保证化肥流通体制改革过渡时期农业生产的需要,稳定市场供求,省计委要切实履行宏观调控职能,提出年度农业生产用肥意见和相应的政策措施,落实进口和国产化肥资源,跟踪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化肥流向,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省经贸委向企业下达进口化肥配额计划要抄送省计委。主要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要按季把生产经营情况报省计委。省农资公司在一段时期内,继续承担稳定化肥市场的责任,政府各职能部门要继续给予必要的支持。大庆化肥厂、黑化集团、勃利化肥厂、宁安化肥厂等主要化肥生产企业要优先保证省内农业生产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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