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99]39号文件精神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
(黑政发(1999)17号 1999年3月3日)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
国务院关于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国发[1998]39号已原文翻印下发,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改革化肥流通管理,做好总量平衡。按照国务院对化肥流通管理实行由直接计划管理为主改为间接管理为主,取消国产化肥指令性生产计划和统配收购计划的规定,取消对大庆化肥厂、黑化集团、勃利化肥厂和宁安化肥厂的生产计划和收购计划,由化肥生产和经营企业自主进行购销活动。省计委不再对各地市县和省直有关部门下达化肥统配计划。鼓励化肥生产和经营企业建立稳定的产销关系,化肥生产企业既可以与化肥经营企业直接签订购销合同,也可以实行销售代理。
取消指令性计划后,为避免化肥市场的盲目性,省计委要根据全省化肥供需情况,搞好化肥的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对省内地区间的化肥产需进行平衡;对省有关部门的化肥需求进行必要的衔接;协调化肥生产和经营企业建立稳定的产销关系;制定全省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宏观调控政策。
二、拓宽化肥流通渠道,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化肥生产企业可以将自产化肥销售给各级农资公司和农技推广站、土肥站、植保站(以下简称农业“三站”)和以化肥为原料的生产企业,也可以直接销售给农民。县、乡农业“三站”经营的化肥可以从各级农资公司进货,也可以直接从化肥生产企业进货,所经营的化肥可直接销售给农民。允许农垦、林业、烟草、军队在本系统内销售化肥,但不允许超范围销售,所需化肥可委托农资部门采购,也可直接从工厂进货。上述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化肥经营业务。
全省各级农资公司在调控市场、稳定价格、满足农业生产需要方面要继续发挥主渠道作用,保证化肥流通体制改革顺利进行,实现平稳过渡。各级农资公司要积极建立配送中心等现代流通组织形式。各级化肥经营单位要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经营水平,强化服务功能,尽快由单一经营型向服务经营型转变。化肥生产和经营企业要打破系统和行业界限,实行工农商联营、组建集团等多种形式的联合,共同做好化肥产销工作。
三、改进化肥价格管理方式,建立政府指导师上的市场形成价格机制。省物价部门对省内地方化肥生产企业化肥(包括大庆硝酸氨)出厂价格制定中准价和上下浮动幅度,供需双方根据批量大小,淡旺季节和市场情况协商确定具体价格。地方进口化肥调拨价格,由省物价局制定中准价和上下浮动幅度,由进口经营单位具体执行。为避免化肥零售价格放开,市场可能出现的价格暴涨,必要时省物价部门要对部分品种制定最高限价。具体指导价格和管理方式由省物价局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