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岗职工全年工资总额+不在岗职工生活费
职工平均工资=
在岗职工平均人数+不在岗职工平均人数
(四)企业是否按照规定使用《工资总额使用手册》,从银行领取的工资是否超过企业主管部门核定的数额。
(五)企业经营者收入有无具体管理办法,是否按管理权限经过严格的考核和审批。
(六)企业执行我市关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情况。
(七)企业发给职工的工资内外收入的资金来源,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有无通过截留收入,坐支现金等做法向职工发放现金和实物的情况。
(八)企业代扣代缴职工个人所得税的情况。
三、检查的步骤及时间安排
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企业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检查内容进行自查,并于3月31日前将自查情况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阶段: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各区、县、局、总公司、企业集团公司、计划单列企业对其所属企业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的企业户数均不少于5户,所属独立核算企业少于10户的,可检查1至2户。检查后,将企业自查情况和重点检查情况分别汇总并写出书面报告(附重点检查企业名单及处理意见)。于4月30日前上报市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阶段:市监督检查领导小组组成联合检查组或借助中介机构,选择部分职工工资水平过高、平均工资增长过快、特别是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突破北京市发布的1998年企业工资增长上线(预警线)及人工成本水平、比重不尽合理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进行重点抽查(具体办法及时间安排另行通知)。
对于区、县、局、总公司重点检查的企业及中介机构重点抽查的企业,领导小组将抽取部分企业进行复查。
四、关于“挂钩、包干工资总额”的口径
“挂钩、包干工资总额”的口径应为统计部门规定的:
全年劳动报酬(生活费)总额剔除“不在岗职工生活费”中经批准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人员的基本生活费和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劳动报酬(人民币)。
五、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
(一)处理原则
1、对于超提超发工资的企业,有工资储备金的,原则上应将其超提超发的工资从工资储备金中扣减,同时调整相应会计科目;没有工资储备金的企业,应核减多列成本的工资,并按有关规定做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