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改制中产权界定与资产处置问题的通知
(京国资农(1999)138号、京财协(1999)1973号 1999年3月8日)
各区县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局:
为使会计师事务所在脱钩改制中,能够做到产权清晰、责任明确,既保持必要的发展条件,又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根据
财政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改制中产权界定与资产处置问题的通知》(财管字〔1998〕127号)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现将事务所脱钩改制中的产权界定和资产处置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脱钩改制工作中,主办单位与事务所共同派人组成清产核资工作机构,制定事务所脱钩改制方案并确定清产核资基准日,报北京注协批复后实施并做好事务所的资产清查、产权界定和资产处置等项工作。
二、界定事务所的国有资产,应本着“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规定进行。
1.凡由全民单位开办或挂靠全民单位并注册为全民所有制性质的事务所,如开办资本金是由全民单位投资或用全民单位名义借款(包括由全民单位担保借款)投资的,其所有者权益界定为国家所有。
2.对挂靠全民单位、注册为集体所有制性质的事务所,如只有全民单位投资,没有非全民性质的合法投资,其所有者权益界定为国家所有;如全民单位没有投资,又没有为其承担过民事经济责任的,不认定其中有国家所有成份。
3.全民单位与非全民单位或个人共同出资开办的事务所,按投资比例划分产权。
三、对于留给事务所的各项资产的使用,应按下列原则办理:
1.公益金归事务所所有,并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
2.职业风险基金留归事务所,并由事务所承担相应责任。
3.按规定提取的住房基金或住房公积金,未实行房改的事务所,结余的职工住房基金留给改制后的事务所,专项用于解决改制前事务所职工住房的遗留问题;但事务所职工已完成房改、没有住房遗留问题并仍有结余的,应将结余部分上交主办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