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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四)民政部门牵头,财政、卫生、交通、铁路、民航部门参加,组织接受国内外援助物资和救灾款,并按政府的指标做好分配发放工作。
  (五)涉外事务
  除军事禁区和政府确定的特殊区域外,一般地区可允许外国专家和外国救灾人员到现场进行考察和救灾;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允许外国新闻记者到现场采访。上述人员的接待工作,由对口单位负责安排,赴现场的安排,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
  七、临震应急反应
  (一)地震预报意见由地震部门提出,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发布。地震预报发布后,地震部门即进入临震应急状态。
  (二)各有关部门按应急任务分工检查抢险、救援队伍、救援物资及医疗物品贮备、交通、通讯、消防、水电设备、危险品管理、避难场地及疏散路线等准备工作落实情况。
  (三)有关部门和单位就近组织转移处于危险建筑中的人员、财物、重要文件等,对要害部门实行管制,限制大型的室内活动。
  (四)做好群众思想工作,及时发布有关信息,消除社会恐震心理,安定民心,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保持社会安定。
  (五)有关部门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八、无破坏性有感地震的应急反应
  无破坏性有感地震虽然没有造成直接破坏,但由于人们的恐震心理等原因,可能会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此类地震发生后,地震部门应加强监测,密切注意震情发展,作出震情趋势判断,并视社会反映情况采取措施。必要时可通过新闻发布会、电视讲话等形式向社会公布震情。各新闻机构发布的地震消息必须准确,严禁虚构和夸大其词,稿件需征得地震主管部门同意。
  九、其他事项
  (一)位于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或地震基本烈度在七度以上地区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和自治区地震、民政、建设、公安、卫生、医药、交通、铁路、民航、邮电、水利、电力、煤炭、石油、化工、商业、物资、保险等部门应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制定地震应急反应实施方案。
  (二)本预案适用于发布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或发生破坏性地震后的应急阶段。
  (三)自治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及时将更换人员名单及联络方式通知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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