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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四、轻微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反应
  轻微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立即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并启动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迅速了解震情、灾情,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抄报地震部门及其它有关部门;视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组织本行政区内的地震应急工作。
  新疆地震局要及时将震情、灾情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并抄送有关部门,根据震情、灾情向政府提出建议。自治区人民政府视情作出反应。
  五、一般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反应
  一般破坏性地震发生后,自治区人民政府应立即采取应急行动。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总值班室立即将震情报告政府主要领导。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立即将震情和灾情报告国务院,以争取国家对救灾工作的支持。
  (三)由自治区党政主要领导迅速召集自治区有关部门、驻疆部队、武警总队、生产建设兵团等领导同志参加的紧急会议,部署应急救灾工作。
  自治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立即转为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具体负责部署、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各部门的救灾工作,协助解决救灾工作中的问题。
  (四)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驻疆部队、武警总队应迅速调集部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工程抢险和参加救灾。
  (五)自治区人民政府向灾区发出慰问电或视情况派工作组赴灾区慰问,指导应急工作。
  (六)根据灾情和受灾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的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的部门、单位和规模。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自治区人民政府部署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六、严重破坏性地震和特大破坏性地震应急反应
  (一)严重破坏性地震和造成特大损失的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立即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指挥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同时,自治区领导同志迅速召开自治区有关部门和驻疆部队、武警总队、生产建设兵团负责同志参加的紧急会议,通报震情、灾情;设立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工作;自治区有关部门设立相应的地震应急机构,负责本部门的地震应急工作并派人员参加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向灾区发慰问电,派出慰问团和工作队,在灾区设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领导、指挥、协调现场抢险和救灾工作。现场指挥部由自治区派往灾区的工作队人员、当地政府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三)民政、经贸、涉外部门和红十字会及时向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门通报震灾情况,表示接受外援意向,并提出急需的救灾物资种类、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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