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门:组织力量对灾区城市中被破坏的供排水、燃气热力、公共客货交通、市政设施进行抢险排险,尽快恢复城市基础设施功能。
8.维护社会治安
公安部门、武警总队: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必要时可采取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9.重要目标警卫
武警总队:加强对首脑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济物品集散点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10.消防
公安部门:协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发生和火灾的扩大蔓延及由火灾引起的爆炸等灾害。
11.次生灾害防御
水利、电力、石油天然气、石油化工、化学工业、煤炭、核工业、冶金、建设、机械电子、民航、环保等有关部门:对本系统处在灾区的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视、控制,防止灾害扩展,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12.地震监测
地震部门:加强地震监测及分析工作。
13.灾害损失评估
地震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14.应急资金
财政部门:做好应急资金以及应急拨款的准备。
民政部门:做好应急救济款的发放工作。
15.接受外援
民政、外经贸、外办等部门:按有关规定向国家主管部门汇报震情、灾情,并视灾情表示接受外援意向,提出所需救灾物资种类、数量、援助捐款总金额。民政部门负责接受和安排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救援。
自治区红十字会:接受和安排境外红十字会和通过中国红十字会提供的紧急救援。
16.宣传报道
新闻部门:新闻单位和宣传部门要积极配合救灾工作,在有利于稳定灾区秩序和争取国内外援助的前提下,进行及时、准确、实事求是的宣传报道。并按照规定及时向公众发布震情、灾情等有关信息。
17.涉外事务
外办、经贸、海关、旅游、新闻部门:外国专家和救灾人员到现场进行考察和救灾、外国记者到现场进行采访的接待工作,由对口单位负责安排。
外事部门对申请来疆的外国救灾人员、新闻记者及科学考察专家的有关手续和我方地震专家赴国外考察的出境手续应特殊处理,乌鲁木齐海关和边检、卫检、动植物检、商检等部门要予以配合;运送救灾物资的外国专机在灾区就近的对外开放机场降落,海关及检疫部门就地验收。
发生破坏性地震区域内的外籍专家、外国民间机构或国际组织代表机构所属人员,由对口管理部门负责安置;应有关部门邀请临时来疆的外宾、外商及海外人士,由邀请单位负责安置;外国来疆旅游者和港澳台旅游者由旅游部门负责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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