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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特大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人员死亡超过1000人、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自治区上年国内生产总值5%以上的地震。在100万人口以上的大城市发生7.0级以上的地震,也可视为特大破坏性地震。
  二、不同地震灾害和事件的应急管理责任
  地震应急工作实行政府领导、统一管理、分级分部门负责、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轻微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或人口稠密地区发生强烈有感地震和发生地震谣传事件,由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
  发布临震预报或一般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由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严重破坏性地震和特大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立即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协调灾区地震应急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时设立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工作。
  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发布后或破坏性地震发生后,震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立即按照应急预案采取紧急措施。
  三、应急机构体系
  (一)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成立以主管领导为组长,兵团、驻军、武警和各有关部门(计划、建设、经贸、宣传、卫生、民政、电力、公安、财政、邮电、交通、广播电视、物资、粮食、气象、水利、石油、铁路、保险、科技、教育、地震)负责人为成员的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在本地区发生破坏性地震时,该领导小组即是同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本地区地震应急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组成
  指挥长: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
  副指挥长:新疆军区负责同志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负责同志
  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或副秘书长
  自治区计委负责同志
  自治区经贸委负责同志
  自治区民政厅负责同志
  自治区地震局负责同志
  成 员:自治区人民政府外(侨)办,自治区计委、经贸委、科委、教委、财政厅、民政厅、建设厅、交通厅、卫生厅、公安厅、化工厅、贸易厅、外经贸厅、水利厅、煤炭厅、广电厅、地震局、电力局、邮电管理局、医药管理局、环保局、粮食局、乌鲁木齐海关、铁路局、民航局、自治区财产保险公司,新疆军区、新疆武警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部门的负责同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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