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新政办(1999)18号 1999年3月10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及国办发〔1997〕2号文件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重新修订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破坏性地震应急反应预案》(新政办〔1993〕12号)同时废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
新疆地处欧亚大陆腹地,地质结构复杂,是我国强震多发省区之一,本世纪以来共发生MS6.0级以上地震100多次,其中8级以上地震2次,7-7.9级地震12次;地震烈度Ⅶ度以上的地震破坏区达70多万平方公里,占全疆总面积的40%。地震灾害给新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各族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
“九五”期间乃至今后更长一段时间,是本世纪我国第五个地震活跃期的高潮时段,全国划定的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中,新疆有3个;而且近年来新疆中强地震活动呈明显增强的趋势。
为保证地震应急工作快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损失,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参照国务院《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和《关于
发布地震预报的规定》等,结合新疆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破坏性地震分类
破坏性地震分为轻微、一般、严重和特大破坏性地震。
轻微破坏性地震是指无直接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低于该地、州、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的地震。
一般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人员死亡在20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低于自治区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的地震。
严重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人员死亡200人至1000人、或直接经济损失达到自治区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5%的地震;在100万人口以上的大城市发生大于6.5级、小于7.0级的地震;或在50-100万人口的城市发生7.0级以上的地震,也可视为严重破坏性地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