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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申报股份合作制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的“一、二条”已被《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废止和部分内容停止执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6月29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29日)停止执行(原因:劳动部停止执行审批内容)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申报股份合作制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9年3月12日 京劳服发[1999]45号)


各区、县劳动局、劳动服务管理中心,各局、总公司(集团公司)、中央在京单位劳服管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原劳动部、国家体改委、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颁布〈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19 号)及市地税局《关于对改制为股份合作制的劳服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1998〕503号)精神, 现对我市劳服企业申报股份合作制试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拟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并作为改制试点的劳服企业,应向市劳动服务管理中心正式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劳服企业申报股份合作制改制试点申请书;
  (二)劳服企业申报股份合作制试点审批表;(样式附后)
  (三)劳服企业证书副本影印件;
  (四)企业法人执照影印件。
  二、市劳动服务管理中心接到申报材料后,对申请企业进行审查,并在两周内给予答复。对安置效益和经济效益均很好的企业,将确定为股份合作制改造试点。名单抄送市地税局备案。
  三、股份合作制改造试点企业改制成功后,应向市劳动服务管理中心再报送以下材料:
  (一)改制后的企业法人执照影印件;
  (二)改制后的从业人员花名册;
  (三)累计安置人员证明。(安置人员包括城镇失业人员、企业下岗职工、富余人员、农转非人员、两劳释放人员。累计安置人员系劳服企业减免税期满后,存续期间安置上述人员及转制当年安置上述人员的总和。劳服企业减免税期满后,累计安置比例应达到60%以上,其中改制当年安置比例应达到10%以上。)
  四、市劳动服务管理中心会同市地税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对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对其中符合减免税条件的股份合作制改造试点企业,由市地税局下发减免税企业名单。企业接到有关通知后,到企业所在地的地税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附件:北京市劳服企业申报股份合作制试点审批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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