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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劳动预备制度实施意见

  组织引导高中毕业的劳动预备制人员参加高等职业技术专业自学考试。
  4、培训课程:以职业技能鉴定规范和等级标准为依据,理论联系实际,突出技能训练,并进行必要的文化知识和法律知识学习,同时进行思想品德教育。
  5、招生办法:初中毕业生的劳动预备制人员回原就读学校报名,市教委“中招办”组织录取;亦可直接向市属技校报名,市劳动局“技招办”组织录取。高中毕业生的劳动预备制人员由市劳动局“技招办”统一组织报名录取。
  五、考核发证:
  劳动预备制人员经职业培训,由劳动行政部门组织进行职业技能鉴定,并核发培训合格证书或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作为就业上岗的凭证。
  六、就业:
  1、对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预备制人员,由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机构统一进行登记,建档立卡,纳入劳动力资源信息系统,进行专项管理,并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推荐就业,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应按其达到的技术等级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自谋职业者,可在税收和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交纳管理费等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扶持。
  2、实行就业准入制度:
  (1)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中有技术等级和已制定出职业技能标准的新工种,应要求学员参加1年以上的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方能就业。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首批确定的实行就业准入控制的66个工种,要求同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方能就业。
  (2)职业介绍机构和用人单位应严格执行就业准入的有关规定,对就业准入控制的工种,不得介绍和招收未经培训或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属于劳动预备制对象的人员就业上岗。
  劳动监察机构要将用人单位招收、录用人员的职业资格和培训情况列入用工监察范围,对实行就业准入控制的工种,如用人单位招收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应责成用人单位予以辞退。
  (3)劳动预备制对象从事个体经营前应参加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七、经费渠道:
  1、从当年教育经费中安排,从严掌握。
  2、根据财力在预算中安排一定的经费作为劳动预备制度教育的补贴。
  3、用人单位的职工教育经费也要划出一定比例用于为本单位定向培训劳动预备制人员的培训费用。
  4、向参加培训的学员收取不高于同类学校收费标准的培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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