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劳动预备制度实施意见
(厦府办(1999)122号 1999年6月3日)
为提高新生劳动力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促进劳动者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适应特区二次创业的需要,根据省政府《关于实行劳动预备制度的通知》的精神,决定在我市全面实行劳动预备制度,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指导思想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有关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职业培训和相关教育的规定,按照培训为就业服务、培训与就业相结合的原则,从提高青年劳动者全面素质和就业能力出发,把加强新生劳动力的培训工作同对劳动力资源进行有效调节结合起来,建立以职业培训为主导,以相应的组织管理和就业服务为基础的劳动预备制度,以促进劳动者素质的全面提高,减缓就业压力,为顺利实施再就业工程创造有利条件,促进我市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参加对象:
本市城镇初、高中毕业后不能入高一级学校学习,并有就业愿望的青年;农村初、高中毕业后不能升入高一级学校学习,并准备向非农产转移或进城务工的青年(简称劳动预备制人员)。
三、培养目标:
对劳动预备制人员实施就业前的职业培训和相关教育,使他们在就业前能够掌握相关劳动技能,培养爱岗敬业、勤劳守纪的精神,提高他们的就业能力和岗位工作能力。
四、具体办法:
1、培训时间:按职业技能鉴定规范和技术等级标准的规定执行。初中毕业生,参加初级技术培训的期限为1年至2年,参加中级技术培训的期限为3年,参加非技术工种培训的期限为1年。高中毕业生,参加初级技术培训的期限为半年至1年,参加中级技术培训的期限为1年至2年,参加高级技术培训的期限为3年至4年,参加非技术工种培训的期限为半年。非技术工种或特殊工种的培训期限,经市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适当缩短,但一般不得少于半年。
2、培训方式:以全日制为主,也可办非全日制班或实行学分制。
3、培训基地、专业设置:
以各级各类职业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和经教育、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社会培训机构为培训基地,根据经济发展和劳动力市场需求设置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