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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专用票据管理制度[失效]

  第二十条 总分类帐各栏目的填写按下列要求进行:
  (一)摘要:填写领用、发出、退回的具体内容及专用票据的本数、编号。
  (二)增加数:填写专用票据的入库数。
  (三)发出数:填写专用票据的发出数。
  (四)减少数:填写专用票据存根的交回数。
  (五)结存数:反映专用票据的实际库存数量。
  第二十一条 明细帐各栏目的填写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一)摘要:填写领用、发出、退回的具体内容及专用票据的本数、编号。
  (二)增加数:填写工商所或个人领用专用票据的数量。
  (三)减少数:填写专用票据存根的交回数。
  (四)结存数:指单位或个人手中专用票据的存量。
  第二十二条 专用票据总分类帐及明细帐的平衡关系是:
  (一)期末结存=上期结存+本期增加-本期减少
  (二)期末结存(局级)=上期结存(局级)+本期增加-本期发出
  (三)期末结存(所级)=期末结存数合计-期末结存(局级)=上期结存数(所级)+发出数-减少数

第六章 专用票据损失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损失的票据,要填写“票据损失报告表”,按核销的权限报批。未经批准核销,不得擅自做销减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因不同原因造成的票据损失按下列原则进行处理:
  (一)因不可抗力发生而导致的专用票据损失,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证明后,损失部分可报请核销。
  (二)因虫蛀、鼠咬、霉烂等原因造成的专用票据损失,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属于经管人员失职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并由本单位提出改进的方法和措施后,才能报请核销。
  (三)票据被盗,应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及时追查,同时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对确实无法追回的专用票据,在公告作废并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后,才可以报请核销。
  (四)对票据领发中出现的数字差错,在经两个以上的人员当场复核并确认后,票据领用单位将多出部分退回上级机关;缺少部分向上级机关办理补办手续。
  (五)发现票据数量、号码有差错,印刷质量有问题,应填写“票据损失报告表”,将票据退交市工商局,根据市工商局核批的通知,减少本单位库存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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