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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颁发《常压锅炉安全技术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九条 锅炉的安装、改装单位必须持有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锅炉安装许可证,锅炉报装时应出具安装证原件,安装中应按图施工不得随意更改经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备案的设备结构和安装方案。
  第十条 锅炉安装完毕,须经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单位进行验收和无压确认,经验收合格并由检验单位出具验收报告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 设计制造

  第十一条 常压锅炉生产前必须将该设备的本体图和相关技术文件报送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后,方可试制、生产。
  第十二条 热功率大于、等于0.05 MW常压热水锅炉的制造应执行JB/T7985-95《常压热水锅炉通用技术条件》。
  第十三条 以气、油为燃料的锅炉必须装设必要的安全保护装置。
  第十四条 锅炉出厂时应提供下列技术资料:
  ⑴总图、基础图、安装图、管路系统图、易损件图;
  ⑵产品安装使用说明书;
  ⑶质量证明书;
  ⑷资料总清单。
  第十五条 常压锅炉应有足够的强度、刚度、稳定性和防腐性。
  第十六条 常压锅炉的各部分在运行时应能按设计方向自由膨胀。
  第十七条 锅壳锅炉的最低安全水位应高于最高火界100毫米。
  第十八条 常压锅炉的进出口处应装温度计、锅炉本体水位线处应装设水位计,并便于观察。
  温度计的量程为正常温度的1.5-2倍。
  第十九条 常压锅炉大气连通管必须有足够的截面积,连通管上不许安装阀门,不得将排气管同时引作它用,以保证排气畅通。
  第二十条 常压锅炉结构应便于安装、检修和清理内部。
  第二十一条 常压锅炉的锅筒及最低位置应装有排污阀。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 使用单位应根据常压锅炉的特点和使用情况,分别建立有关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维修保养等制度,并指定专人进行管理,负责督促检查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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