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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

  第七条 房地产交易实行成交价格申报和价格评估制度。房地产价格评估应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房地产权利人应如实申报成交价格,不得瞒报、不报。
  第八条 进行房地产交易,交易当事人须提交下列证件:
  (一)《房屋所有权证》及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证;
  (二)当事人的身份证件或法人资格证书。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出示委托证件;
  (三)房地产交易契约或合同文本;
  (四)共有的房地产,应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的书面证明;
  (五)商品房屋预售,应出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六)应提供的其他有关批准文件或证明材料。
  第九条 下列房地产禁止交易:
  (一)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二)预售商品房未取得许可证的;
  (三)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四)依法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五)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六)房地产权属有争议的;
  (七)依法公告拆迁范围内的;
  (八)经鉴定确系危房的;
  (九)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禁止交易的。
  第十条 房地产交易,当事人应当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房地产租赁合同,自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交易审批手续。符合规定的,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予以办理。当事人持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在30日内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商品房屋的交易管理按承德市商品房销(预)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房地产交易价格低于评估价格的,按评估价格计征税费;成交价格高于评估价格的,按成交价计征税费。
  第十三条 房地产交易当事人应按有关规定交纳税费。

第三章 房地产转让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转让是房地产权利人通过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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