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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

承德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
(承德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 1999年6月1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的管理,维护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城镇房地产交易活动。
  涉外房地产交易,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亦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交易,是指房屋和该房屋占用的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地产转让、房地产租赁、房地产抵押和房屋典当及其他经营活动。
  第四条 承德市房产管理局是全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县(自治县)房产管理局或城镇局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交易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指导房地产交易活动;
  (三)对商品房屋预售实施管理;
  (四)培育和完善房地产中介服务体系,对房地产咨询、价格评估和经纪机构实施行业管理;
  (五)会同有关部门查处房地产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章行为。
  第五条 市、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房地产市场管理处、所是该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交易管理的职能机构,具体负责房地产交易管理的日常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房地产交易活动规则;
  (二)审查交易当事人资格、验证交易标的物权属,负责房地产交易登记、鉴证、审批等手续;
  (三)负责房地产价值、价格的评估;
  (四)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房地产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章行为,向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五)提供有关房地产交易法律、政策的咨询服务。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实行权利人一致的原则。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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