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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粮食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粮食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9)140号、京财税(1999)1194号 1999年8月26日)


各区、县财政局、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粮食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1999〕1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本市范围内承担中央及地方粮油收储任务的国有粮油购销企业(以下简称国有粮油购销企业)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198号通知第二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粮食经营企业,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到企业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免征增值税的审核认定手续,如实填写《北京市粮油企业免税资格申请认定表》一式两份(样式附后,各区县局、直属分局自印)。国有粮油购销企业还应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主管税务机关接到免税资格申请认定表并审核确认后,应将审核结果通知纳税人,未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本年度的免税资格申请认定工作应于9月30日以前完成。
  二、国有粮油购销企业名单由市国税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粮食局共同审核下发(第一批国有粮油购销企业名单附后)。今后新增的国有粮油购销企业,需经市国税局、市财政局、市粮食局共同审核后下发名单。名单中所列的国有粮油购销企业应按本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资格申请认定的有关手续。
  三、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认定免税资格的国有粮油购销企业,应对本企业今年截止到1999年7月31日尚未抵扣的期初进项税额余额及当期留抵税额,作成本还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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