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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出租汽车企业财务管理办法(2000修正)[失效]

  已经作为担保物的财产相当于担保债务的部分,不属于清算财产,担保物的价款超过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部分,属于清算财产。
  清算期间,未经清算机构同意,不得处置企业财产。
  第七十四条 清算财产的作价一般以帐面净值为依据,也可以重估价值或者变现收入等为依据。
  第七十五条 企业清算中发生的财产盘盈或者盘亏,财产变价净收入,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归还的债务,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以及清算期间的经营收益或损失等,计入清算收益或者清算损失。
  第七十六条 企业在宣布终止前6个月至终止之日的期间内,下列行为无效,清算机构有权追回其财产作为清算财产入帐。
  (一)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二)非正常压价处理财产;
  (三)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五)放弃自己的债权。
  第七十七条 清算费用包括法定清算机构成员的工资,差旅费、办公费、公告费、诉讼费及清算过程中所必须的其它支出。清算费用从现有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七十八条 企业财产拨付清算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债务:
  (一)应付未付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等;
  (二)应缴未缴的国家税金;
  (三)尚未偿付的债务;
  不足清偿同一顺序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第七十九条 企业清算终了,清算收益大于清算损失、清算费用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清算完毕后的剩余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有限责任公司,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者外,按照投资各方的出资比例分配。
  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如果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清算机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机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人民法院。
  第八十条 清算完毕,清算机构应当提出清算报告并造具清算期内的收支表,连同中国注册会计师查帐报告一并送主管财政机关。

第十一章 财务报告与财务分析

  第八十一条 企业应当定期向主管财政机关等政府部门以及其他与企业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向证券交易机构和证券监管部门等提供年度有关财务报告。
  第八十二条 企业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和其他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年度财务报告,于年度终了后在规定的时间内连同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查帐报告一并报送主管财政机关。
  企业应当按当月、按季、按年编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其他附表等财务报表。
  第八十三条 财务状况说明书,主要说明营运生产、利润实现和分配,资金增减和周转、财务收支、税金缴纳、各项财产物资变动等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至报出财务报告以前发生的对企业财务状况变动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四条 企业总结和评价企业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财务指标包括偿债能力指标、营运能力指标和盈利能力指标。具体包括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资本金利润率、营运收入利税率、成本费用利润率等。指标评价及公式见附件二。
  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用上述指标之外的一些比率进行分析。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八十五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八十六条 企业按照《企业财务通则》和本办法的规定,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第八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

出租汽车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

  一、通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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