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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出租汽车企业财务管理办法(2000修正)[失效]

  绿化费是指企业对场区进行绿化而发生的零星绿化费用。
  技术转让开发费是指企业使用非专利技术和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而支付的各项费用。
  无形资产摊销是指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准运许可权等无形资产的摊销。
  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费用,在下列限额内据实列入管理费用;全年运营收入在1500万元(不含1500万元)以下的,不超过年营运收入的5‰;超过1500万元(含1500万元)但不足5000万元的,不超过该业务的3‰;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但不足一亿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2‰;超过一亿元(含1亿元)的,不超过该部分1‰。出租汽车的营运收入目前可依据财税〔1998〕1682号文件核定的标准。
  第四十九条 财务费用是指企业为筹集营运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以及支付金融机构的手续费等。
  第五十条 职工福利费按照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4%提取。
  职工福利费主要用于职工的医药费(包括企业参加职工医疗保险交纳的医疗保险费)、医护人员的工资、医务经费、职工因公负伤赴外地就医路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的工资以及按国家规定开支的其他职工福利支出。
  第五十一条 企业一次支付、分期摊销的待摊费用,按照费用项目的受益期限确定分摊的数额。分摊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在费用尚未发生以前,需要从成本中预提的费用项目和标准,由企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预提数与实际数发生差异时,应及时调整提取标准。多提数一般应在年终冲减成本费用,年终财务决算时不留余额。需要保留余额的,在年度财务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五十二条 企业不得以计划成本、估计成本、定额成本代替实际成本。
  第五十三条 企业的下列支出,不得列入成本费用:为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支出;对外投资的支出,被罚没的财物;支付的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企业赞助、捐赠支出;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各种付费;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的其他支出。

第八章 营运收入、利润及其分配

  第五十四条 营运收入是指出租汽车企业经营旅客运输业务取得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是指出租汽车企业经营旅客运输主营业务以外活动取得的收入。
  第五十五条 企业应当在提供劳务同时收讫价款或者取得索取价款的凭据时,确认营运收入的实现。
  企业发生的退票、退运等业务款项中冲减营运收入。
  第五十六条 企业利润总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补贴收入+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营业利润=营运利润+其他业务利润-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营运利润=营运收入-营运成本-营运税金及附加
  其他业务利润=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成本-其他业务税金及附加
  营运税金及附加包括营业税金,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企业收到减免税退回的税金,作为减少营业税金处理。
  第五十七条 投资净收益是指投资收益扣除投资损失后的数额。
  投资收益包括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股利和债券利息投资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转让取得款项高于帐面价值的差额,以及按照权益法核算的股权投资在被投资单位增加的净资产中所拥有的数额等。
  投资损失包括投资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转让取得款项低于帐面价值的差额,以及按照权益法核算的股权投资在被投资单位减少的净资产中所分担的数额等。
  第五十八条 企业的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是指与企业营运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和支出。
  营业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的盘盈和出售净收益、罚款收入、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教育费附加返还款等。
  营业外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的盘亏、报废、毁损和出售的净损,职工子弟学校经营和技术学校经费,非常损失,公益救济性捐款、赔偿金、违约金、公安、法院、检察院经费等。
  第五十九条 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下一年度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5年内延续弥补,5年内不足弥补的,用税后利润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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