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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出租汽车企业成本费用核算管理办法[失效]

  第三十七条 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应按月计提。财会部门应根据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出当月固定资产折旧额,按照不同的成本计算对象,编制“固定资产折旧计算分配表”,据以分别计入“营运成本”、“辅助营运费用”、“营运间接费用”、“管理费用”中的“折旧费”项目中。

第五节 修理费用的核算

  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维修保养,保持各项固定资产经常处于完好状态,车辆、机械设备应进行强制保养,不得故意拖延。
  第三十九条 企业应编制年度修理计划,并根据修理计划编制年度修理费用预算,分解下达有关部门,以确保修理计划的完成和修理费用的控制,同时也可以作为月度预提修理费用的依据。
  第四十条 修理费用的列支方法。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含大、中、小修)应据实列支,计入有关成本、费用。如修理费用发生不均衡、数额较大的,可以采用待摊或者预提的办法。采用预提办法的,实际发生的修理支出冲减预提费用,实际支出数大于预提费用的差额,计入有关成本、费用;小于预提费用的差额冲减有关成本、费用,年终财务决算不留余数,需要保留余额的,在年度财务决算中予以说明。
  第四十一条 企业发生的修理费,应按照租价或单车进行归集;其他固定资产的修理费用,应当按照固定资产类别归集。月终,企业应当汇总编制“营运车辆修理费用预提计算表”、“其他固定资产修理费用预提计算表”或根据修理费用结算单据,按照不同的成本计算对象,分别计入“营运成本”、“辅助营运费用”、“营运间接费用”、“管理费用”中的修理费项目。
  第四十二条 营运车辆大修理费用预提额,计算公式如下:
  千公里大修理 一次大修理计划费用×预计大修理次数
        =-----------------
  费用预提额     总行驶里程÷1000
           总行驶里程
  预计大修理次数=----------1
          大修理间隔里程定额
  大修理费用 千公里大修理 实际行驶   1
       =      ×     ×----
  预 提 额 费用预提额  车 公 里 1000
  车辆实际大修理间隔里程与大修理间隔里程定额的比较,所发生的超、亏里程的差异以及大修竣工后实际大修费用和计划每次大修理费用的差异,应按规定调整营运成本。
  超、亏行驶 千公里大修理 |大修理间隔 实际大修|
       =      ×{     -    }
  里程差异  费用预提额  |里程定额  间隔里程|
  大修理费用差异=实际大修理费用-大修理费用预提额

大修理间隔里程定额



------------------------
| 运 输 设 备 |大修理间隔里程(万公里)|
|---------|------------|
|  非营运车辆  |    20       |
|---------|------------|
| 排气量小于1升  |    12       |
|---------|------------|
| 其他营运车辆  |    16       |
------------------------

第六节 事故损失费用的核算

  第四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行车事故和人身伤亡事故损失,应按实际发生数计入当月成本。当年不能结案的事故,可按规定估计损失预提事故费用,计入当年有关业务成本;以后年度结案时,应将实际损失与预提数的差额,调整结案年度的有关业务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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