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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出租汽车企业成本费用核算管理办法[失效]

  (一)购入燃料材料的实际成本包括:
  1.买价;
  2.运杂费(包括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仓储费等);
  3.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
  4.入库前的整理挑选费用(包括整理挑选中发生的工费支出和必要的损耗,并扣除回收的下脚、废料价值);
  5.应由购入燃料、材料负担的费用。
  (二)自制材料的实际成本包括制造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工资、加工费等直接费用及分配的制造费用。
  (三)委托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包括实际耗用的材料或者半成品、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加工费等。
  (四)投资者投入的燃料、材料,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五)盘盈的材料,按照同类库存材料的实际成本计价;没有同类库存材料的,按市场价计价。
  (六)接受捐赠的燃料、材料,按照发票帐单所列金额加企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等计价;无发票帐单的,按照同类燃料、材料的市场价计价。
  第三十条 采用实际成本进行燃料、材料核算的企业其消耗和结存的燃料、材料的实际成本,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后进先出法”等方法计算。对不同的燃料、材料可以采用不同的计价方法。其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能及意变更。
  第三十一条 企业为进行营运活动而耗用的燃料、材料应当及时填制领料的原始凭证,并根据手续完备的原始凭证按照用途进行归集,核算耗用的数量和金额,计入“营运成本”中的“燃料”、“材料”项目。
  辅助营运部门领用的燃料、材料,应按成本计算对象进行归集,计入“辅助营运费用”和“营运间接费用”中的“燃料”、“材料”项目,并按规定的分配方法,计入有关成本;
  企业管理部门领用的燃料、材料,计入“管理费用”中的“燃料”、“材料”项目。为全面反映企业营运生产和其它部门耗用的各种燃料、材料情况,企业应按月汇总编制“燃料、材料发出凭证汇总分配表”据以计入有关营运成本明细分类帐。
  第三十二条 水费、动力及照明费用的核算
  企业在营运活动中发生的水费、动力及照明费,应当按供应单位的发票价格计算,月终财会部门按照不同的成本计算对象,编制“动力及照明费用分配表”、“水费分配表”,并据此编制记帐凭证,分别记入有关业务成本明细帐。
  企业自营的供电、供水、供汽、排水等部门所发生的费用应通过“辅助营运费用”科目核算,并按照各部门耗用的数量进行分配。

第三节 低值易耗品的核算

  第三十三条 低值易耗品是指不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各种用具、物品,如工具、管理用具、玻璃器皿,以及在营运过程中周转使用的包装容器等。
  第三十四条 企业的低值易耗品,应当以其摊销额计入成本,企业应根据具体情况,对低值易耗品采用“一次”或者“分期摊销法”进行核算。具体方法规定如下:
  (一)“一次摊销法”:是指在领用低值易耗品时,将其价值一次全部计入成本、费用的摊销方法。
  (二)“分期摊销法”:是指根据低值易耗品的原价和预计使用期限,将低值易耗品的价值分次摊入成本费用
  第三十五条 月终,财会部门应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在库低值易耗品发出凭证,在用低值易耗品的价格和低值易耗品报废单,按照规定的摊销方法以及不同的成本计算对象,编制“低值易耗品摊销计算表”,据以记入有关营运支出明细帐。

第四节 折旧费用的核算

  第三十六条 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原值、净残值率、折旧年限、折旧方法等,应按《运输企业财务制度》、《出租汽车企业财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确定。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应根据有关方法和规定的计算公式,按月计提。正常经营期间,月份内开始使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月份内减少或者停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份计提折旧,从下月起停止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其净损失计入企业营业外支出,不得补提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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