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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出租汽车企业成本费用核算管理办法[失效]

  (四)不核算车队完全成本的企业,一般只核算直接管理的各项费用和车队经费,可以不在车队间进行分配。月终,车队通过各种原始凭证汇总表、分配表汇集的全部车辆费用和车队经费,即为营运成本。
  车辆较少的企业,可由企业集中核算成本。
  (五)企业可以根据经济责任制的需要,核算单车成本。情体计算方法企业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企业的具体情况确定。
  第二十四条 营运成本降低额的计算公式:
        上年实际各 本期各营 本期各营
  各营运车辆
       =营运车辆 ×运车辆实-运车辆
  成本降低额
        单位成本  际周转量 总成本
            上年实际 本期实际
  综合成本降低额=∑{    ×    }-本期实际总成本
            单位成本 周转量

第五章 营运成本项目的核算

  第二十五条 出租汽车企业的营运成本应包括企业在经营旅客运输业务中所发生的一切直接费用。以及辅助生产部门为企业的在建工程、职工福利部门等非营运部门提供产品、劳务所发生的支出。但不包括企业的基本建设单位、专项工程、职工福利部门等非营运部门所发生的支出。营运成本按其经济性质分类,构成营运成本要素项目;按其经济用途分类,构成各营运业务的成本项目。

第一节 工资和职工福利费的核算

  第二十六条 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组成和内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计入营运成本项目的工资应包括企业从事营运生产活动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等。财会、劳资等部门有关工资总额的口径,应相互一致。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职工福利费,应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4%提取。
  第二十八条 企业支付的工资和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应按用途和费用项目汇集、分配。本月应付的全部职工工资,不论是否在当月支付,都应当在本月内通过“应付工资”科目归集,并按照不同的成本计算对象,分配计入有关营运成本和费用。
  (一)营运车辆的司机工资和职工福利费,应由经营旅客运输业务成本负担的,计入“营运成本”中的“工资”和“职工福利费”项目。有固定营运车辆的司机,其工资和职工福利费应按照实际发生数直接计入各租价或单车“营运成本”;对备用司机应按照营运车日比例,分配计入各租价或单车“营运成本”。计算公式如下:
                   应分配的司机工资总额、职工福利费
  每营运车日工资、职工福利费分配额=----------------
                        总营运车日
  某一租价、某一单车应  该租价或单
             =     ×每营运车日工资、职工福利费分配额
  分配的工资、职工福利费 车营运车日
  (二)辅助营运部门人员的工资及职工福利费,应按照实际发生数在“辅助营运费用”和“营运间接费用”中的“工资”及“职工福利费”项目中归集,并按规定的分配方法,计入有关业务成本和费用。
  (三)为管理和组织营运生产活动的企业管理人员的工资和职工福利费,应根据实际发生数,计入“管理部门”中的“工资”及“职工福利费”项目中。
  (四)企业应当根据“工资计算表”编制“工资费用分配表”据此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营运支出明细帐和总帐。

第二节 燃料、材料和水费、动力及照明费用的核算

  第二十九条 燃料、材料的计价
  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正确计算耗用的燃料、材料的实际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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